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3536号
原告:西安邦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明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宏斌,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楼。
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邦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西安邦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于庭外和解,被告已将欠付工程款支付,故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邦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邦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3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其余1561.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史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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