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邦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邦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佳轩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4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邦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4号楼1栋41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佳轩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稍门十字东南角开元商住广场1栋1单元117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邦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佳轩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邦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202150元。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8年3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执760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执7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