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邦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邦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武功县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431民初394号 原告:西安邦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莲湖区**大街安定广场**号楼**栋**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功县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住所地陕**省武功县财政局**楼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邦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功县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安邦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计1480元,由原告西安邦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