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九州鸿鹏石业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5814号
原告:神木市九州鸿鹏石业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河东村金源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9MG275。
法定代表人:焦振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56377291X3。
法定代表人:张海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神木市九州鸿鹏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神木市九州鸿鹏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神木市九州鸿鹏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九州鸿鹏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原告神木市九州鸿鹏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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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