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03财保12号
申请人: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汉水名城10-11号楼一层营业房。
委托代理人: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路中段。
申请人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9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申请人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金额限于90万元以内,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