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03财保1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汉水名城10-11号楼一层营业房。
委托代理人: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路中段。
申请人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陕0703财保1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90万元,期限为一年。现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
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2021)陕0703财保12号民事裁定后,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90万元,期限为一年。之后,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制作了(2021)民初2526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已按调解约定部分履行了支付义务,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