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2182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飞宇
二〇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董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