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7990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经通知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飞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