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4406号
原告:***,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榆林市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昝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