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民初5658号
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南园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84832560N。
法定代表人:马庆英,职务: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恒通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中段**富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X23922331W。
法定代表人:潘继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通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现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昌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