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赣0926执204号
***、陕西恒通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恒通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赣0926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82896.5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赖 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