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财保974号
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84832560N;
驻所地:郓城县南园区北路。
法定代表人:马庆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锋,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华,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恒通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X23922331W。
法定代表人:潘继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恒通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恒通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鸿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