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通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通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陕西恒通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盛月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