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通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通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6民初1002号******
原告:陕西恒通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地址:铜鼓县排埠集镇排埠公安派出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X2392233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现住铜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通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通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陕西恒通盛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盛月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