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与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民终26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916931728。
负责人:康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55216552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6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平利县人民法院一审于2019年7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本案,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陕0926民初796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同时邮寄了开庭传票及出庭通知书,2019年10月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未到庭,缺席审理,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给上诉人送达转普通程序裁定书。从上述事实看,不能确定第二次开庭前一审法院给上诉人送达了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书面通知了上诉人,故审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6民初7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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