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02财保92号
申请人:安康市宏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XX花园XX大道XX号XX广场XX馆XX楼。
组织机构代码:91610900783663731J。
法定代表人:王开东。
被申请人: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XX园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组织机构代码:91610893552165524F。
法定代表人:张弛。
申请人安康市宏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安康市宏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康市宏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圣林
审 判 员 周 杰
审 判 员 张 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鄢 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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