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

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02执2071号
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79173.34元、案件受理费1910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主动履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