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

安康市宏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民终15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康市宏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花园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开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山、杨洋,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锦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驰。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阳阳,陕西博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康市宏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康市宏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海明玉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王 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娅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