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

安康市宏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3414号
原告:安康市宏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王开东,公司董事长。
被告: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弛,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安康市宏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在咸阳市渭城区签订了《经营管理分包协议》,协议第八条第2款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提出向渭城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当由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即使《经营管理分包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无效,也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渭城区人民法院或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异议称双方书面约定了管辖法院,依法应由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审理,或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有权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与原告安康市宏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履行地在汉滨区谭坝镇,且协议中管辖地约定不明,同时原告称去过渭城区人民法院以及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其法院告知本案涉及固定资产属专属管辖,应到固定资产所在地法院立案即汉滨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综上所述,汉滨区法院属应该受理该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榆林市凯达路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圣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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