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建六公司)与咸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执异11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陕西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投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东二环南段果品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67510940XH。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森,男,汉族,1960年9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

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建六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75IW。

法定代表人:赵春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来国刚,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咸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咸阳经纬织造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经纬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9400713502107F。

法定代表人:程建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发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兴礼路家友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776959198M。

法定代表人:韩文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韩文凯,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陕建六公司诉经纬公司、凯发公司、韩文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凯发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异议人中投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凯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的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中投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投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陕西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彬

审判员 杨党代

审判员 陈寒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