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 3218号之一  
原告: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70020307Q。
法定代表人:惠登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辉,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XX环XX段XX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67510940XH。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保全措施应一并予以解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2021)陕0402民初 32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陕西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8734元的冻结或对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受理费13734元,减半收取6867元,保全费3114元,共计9981元,由原告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鱼  跃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费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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