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5296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市。
原告:**,男,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市。
被告:陕西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占堂。
被告:**,男,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市。
原告***、**与被告陕西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因二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3220元,共计78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小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