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81执保2140号
***、**、**、陕西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52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4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申请人**、陕西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的财产,发现被申请人陕西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54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81民初5296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