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1298之一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汇丰粮贸商厦1806号房,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8510160030。
被告: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南郊开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67980641K。
法定代表人:尤来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娜娜,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昌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汇丰粮贸商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MAT0AWWJ0P。
法定代表人:尤海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昌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昌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高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