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终4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尤来堂,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榆阳区。
上诉人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慧
审判员 李海源
审判员 杨胜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