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3654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北元化工厂工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东,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址同上,延安市公安局退休干部,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父亲。

被告: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67980641K。

法定代表人:尤来堂,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春堂,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系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娜娜,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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