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2754号
原告:**。
被告: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南郊开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67980641K。
法定代表人:尤来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东堂,男,1967年3月6出生,汉族,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飞,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玉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