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天鹏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81民初2226号
原告:神木市天鹏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石堡墕前川路西9号。
法定代表人:*良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南郊开光路。
法定代表人:尤来堂,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木市天鹏建筑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天鹏建筑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