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304民初954-1

原告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路XX号XX苑XX号楼XX层XX号XX房XXXXXXXXXXXXXX4705

法定代表人:邹建忠,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祥,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博昭,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XX路XX号XX园XX号楼网点

法定代表人:于斌,任董事。

原告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3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503716.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05404元(2015116日至2019315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合计1209120.53元;2、判令被告从201931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欠款基数、继续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给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712日,原、被告签订《青岛啤酒汉斯宝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土建工程施工协作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总承包的位于宝鸡市陈仓区XX园区青岛啤酒汉斯宝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的土建工程,承包方式为清单模式,合同价款337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合同内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被告签证2次合计180003.40元。原告分包的工程经分项验收合格,全部工程包括工程资料按照约定已于20141230日移交青岛啤酒汉斯宝鸡有限公司投入使用。原告结算工程款合计为3550003.4元,被告累计付款3046286.87元,剩余503716.53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19412日,被告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应当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可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2元,退还原告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奋强

 

                      0一九年月二十

 

                            田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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