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治国,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7民初72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11月21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平,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治国,男,生于1989年12月23日。
被告: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建忠,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祥,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治国、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150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高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腊梅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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