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5民初1501号
原告: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
法定代表人:赵民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邹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陕西省礼泉县人。
原告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秦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