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京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区西。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出生于1979年9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系被执行人宝鸡京服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京服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3民终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741077.09元(计算方法:剩余工程款10768381.39元-申请执行人应付被执行人工程修复费用66175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25809.9元、工程质量鉴定费68160元、延期交工违约金240915.4元、申请执行人应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3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341元),并从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429962.32元(扣除质保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违约金,并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以9429962.3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违约金;从2021年3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0768381.39***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642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9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54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79599元。经执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049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陕0304执12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外人西安京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确认:截止2022年7月12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3民终9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义务为12199006.48元(已减去申请执行人应付被执行人款项1027304.3元);二、被执行人同意按下列时间、数额履行:1、本协议在2023年1月31日前给付5000000元(含执行法院已划转二十余万元);2、2023年7月30日前给付剩余7199006.48元;三、申请执行人全额收到本协议第一次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包括查封土地在内的所有执行措施,具体解除时间以法院决定为准;被执行人在解除土地查封后,在完成第二次付款前,只能用该地块(不动产权证号:陕(2021)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241904号)抵押贷款融资,不得转让,否则视为违约,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申请强制执行;四、被执行人按照本和解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22年7月12日以后按照生效判决计算的违约金、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五、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和解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同时行使下列两项权利:1、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2、按照本协议第六、七、八条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本协议保证人的财产;六、保证人西安京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愿对被执行人在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3民终9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本和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则上述四保证人同意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七、保证人担保范围为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3民终9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包括本金、违约金、**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保证期限为二年,自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何一笔款项开始计算,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八、保证人西安京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和**同意西安京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执行和解协议提供执行担保,并以在本协议保证人处签字表示同意,不再另行提交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九、本协议自签字或者**生效。四案外人还向本院出具提供愿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承诺书。上述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宝鸡京服物流有限公司自觉缴纳本案执行费79599元,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304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