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2126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10月9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生茂,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东门(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西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1351102X5。
法定代表人:权东仁,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221407541T。
负责人:王永林,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3年6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虢街道南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221407541T。
法定代表人:严宝刚,任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建筑公司)、被告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建筑城南分公司)、被告***、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虢街道南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堡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四被告共同清偿借款60000元,利息38656.8元(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共计91个月,按约定年利率8.5%,即月利率为0.00708,计息38656.8元),合计98656.8元。2、2022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华兴建筑城南分公司是被告华兴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在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个人承包经营华兴建筑城南分公司。2009年3月8日被告华兴建筑城南分公司发布《集资公告》号召村民集资,集资起点10000元,年利率8.5%,并承诺:存取自愿,足额兑现,绝对保障村民利益等等。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告华兴建筑城南分公司出借60000元,被告华兴建筑城南分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1张。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被告借故推托,至今未还。原告认为被告华兴建筑城南分公司的借款事实清楚,应当依法获得清偿,被告***在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承包经营华兴建筑城南分公司,借款用于其经营活动,其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华兴建筑公司也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南堡村委会曾经将华兴建筑城南分公司的资产变卖清偿了部分人的借款,原告认为被告南堡村委会也有清偿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其起诉的“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虢街道南堡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304221407541T”,经审查,该村民委员会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不存在,应视为其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被告***、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虢街道南堡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6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依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娜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郭亭亭
书 记 员 范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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