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车站再兴物资钢材经销部与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陕0304执389号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车站再兴物资钢材经销部、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车站再兴物资钢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车站再兴物资钢材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671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0元、案件受理费23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向本院缴纳货款26719元、案件受理费234元,承担了案件执行费305元,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车站再兴物资钢材经销部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0元。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车站再兴物资钢材经销部支付货款26719元、案件受理费234元,收取了案件执行费30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车站再兴物资钢材经销部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304执38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8月28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