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04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221407541T。 负责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西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1351102X5。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304C832705989。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会主任。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24)陕0304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5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386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各被执行人清偿责任的顺位和性质,依法向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民委员会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等法律文书,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中,被执行人均未能清偿涉案债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调取了各被执行人的企业登记信息或相关单位的登记资料,核对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处于停业状态,没有发现确定的经营场所、除法人外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财产;而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民委员会因2019年8月20日依政策成立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后,其维持运转仅靠少量财政资金和集体提留,更多担负的是服务职能;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该村集体资产行使财产权利,管理、经营集体资产,集体资源开发利用、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故目前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根据案件涉众、财产现状的实际情况,虢镇街道地方组织已经对涉案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统一协调、调解处置中。案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304执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账户,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期限届满后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或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