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海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民终2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海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76698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西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1351102X5。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海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3)陕0302民初9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华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3)陕0302民初99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870元,向上诉人陕西海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