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民委员会、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04执16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4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304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945元(含申请执行费1145元,不含2024年7月31日以后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未计算)。本院于2024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各被执行人清偿责任的顺位和性质,依法向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权利义务告知、风险告知等法律文书,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中,被执行人均未能清偿涉案债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2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调取了各被执行人的企业登记信息或相关单位的登记资料,核对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的期限一年,分别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处于停业状态,没有发现确定的经营场所、除法定代表人外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财产;故目前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根据案件涉众、财产现状的实际情况,虢镇街道地方组织已经对涉案系列诸多案件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统一协调、调解处置中。案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账户,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期限届满后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或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