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民委员会与某某、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4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一审被告: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堡村。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西隔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堡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建司城南分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建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3民终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堡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三次出资均为实物出资且未实际出资到位,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南堡村委会第一次实物出资336万元,与工商档案登记明显不符。2、原审法院认定南堡村委会第二次增资200万元,出资形式系实物且出资不实,与验资报告不符。 (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显示申请人已实际出资到位,原审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认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结论虚假的情况下,认定南堡村委会三次均未出资,明显错误。(三)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股东不应对增资行为之前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案涉集资借款发生于第三次增资之前,一、二审法院判决南堡村委会在未出资17520000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四)南堡村委会并非华兴建司的唯一出资及增资股东,也非发起人股东,原审法院未追加其他股东参与到本案诉讼,遗漏重要当事人,程序违法。(五)原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未主张及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判令南堡村委会承担补充责任,显然超出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诉讼主张,违背不告不理原则,程序违法。(六)原审法院在未查明华兴建司和华兴建司城南分司对被申请人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判决申请人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程序违法。(七)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连带清偿被申请人借款利息,显然错误。集资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应支付利息。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判决结果不当,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认定申请人的三次出资均未到位是否错误的问题。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经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根据华兴建司章程及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记载,南堡村委会为华兴建司的股东,其先后出资三次,出资形式均为实物,但三次出资均无资产所有权转移凭证。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南堡村委会作为华兴建司的股东,三次出资均未实际到位。而南堡村委会所举华兴建司工商登记档案、《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故南堡村委会关于原审认定申请人的三次出资均未到位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基于此,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南堡村委会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案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由于华兴建司的其他股东并不属于依法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故原一审未追加其他股东参加本案诉讼,并非遗漏重要当事人。另外,被申请人在一审时诉请南堡村委会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审判决南堡村委会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未超出被申请人的诉请,且于法不悖,故南堡村委会关于原审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南堡村委会认为案涉集资借款违法,不应支付利息的问题。由于公安机关已将华兴建司城南分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撤销,故原审将案涉借贷按民事纠纷处理,并无不当。南堡村委会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南堡村委会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