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民委员会与某某、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41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原审被告: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西隔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堡村。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2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
原审被告:宝鸡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堡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宝鸡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堡村。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堡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建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建司城南分公司)、***、宝鸡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天房地产公司)、宝鸡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以下简称蓝天房地产公司第一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3民终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堡村委会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三次均为实物出资且未实际出资到位错误。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第一次实物出资336万元,与工商档案登记明显不符,该336万元的股权系从宝鸡县城南建筑公司承继而来。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第二次增资200万元,出资形式系实物且出资不实,与验资报告不符,认定事实错误。该出资系取得利润再投资。2.《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显示再审申请人已实际出资到位,原审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认定上述报告结论虚假的情况下,认定再审申请人三次均未出资错误。3.股东不应对增资行为之前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案涉集资借款发生于第三次增资之前,原两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错误。4.再审申请人并非华兴建司的唯一出资及增资股东,也非发起人股东,原审法院未追加其他股东参与到本案诉讼,遗漏重要当事人,程序违法。5.原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未主张及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补充责任,超出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6.原审法院在未查明华兴建司和华兴建司城南分公司对被申请人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程序违法。7.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连带清偿借款利息错误。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对本案再审,并依法改判;2.依法改判驳回***对南堡村委会原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南堡村委会是否应当对案涉借款及利息未能清偿的部分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偿还责任。经查明,南堡村委会对华兴建司的三次出资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到位,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其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对案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南堡村委会主张其前两次出资已到位,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工商登记信息及华兴建司章程内容,故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南堡村委会还主张一、二审判决超出诉请。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南堡村委会的责任为补充责任,该责任较之***诉请的连带责任更轻,故南堡村委会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南堡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堡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