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银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银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和之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12民初4520

 

原告西安银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841

法定代表人张立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宇鹃,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和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3701

法定代表人王博。

原告西安银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和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宇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11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资质咨询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建筑防水防腐保温二级资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支付了8万元首付款,并提交了被告要求提供的各种申请资料。但被告迟迟并未办理相关业务,在原告催促后,被告以过春节等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在合同约定的办理业务期限超期,已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工作业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尽快履行合同,以及协商不能办理的退款事宜,但被告百般推诿,至今不解决相关问题,也拒不退款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8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约办理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1169.67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71127日,原告(甲方、委托方)与被告(乙方、代理方)签订《资质咨询代理合同》,其中约定: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办理建筑防水防腐保温二级资质业务;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公司简介、企业章程、资质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电子锁、社保开户证、社保缴费明细单、公司座机电话,且资料要真实、合法、有效;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单方面无故终止协议,概不退款;乙方如在双方约定期限内未完成甲方委托代理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按合同已付金额全额返还甲方;乙方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完成代理事项;业务总代理费为13.6万元,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减代理费;预付款8万元,在陕西建设网上公示合格后付款5.6万元;若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办理无果,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并在三个工作日,由乙方按照合同已付金额退还甲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8万元。同日,被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原告预付款8万元。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相关资料,被告至今未完成代理事项。关于经济损失,原告明确其计算方法为,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82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629日。

以上事实,有《资质咨询代理合同》、建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收款收据》、《接收单》、通话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就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质咨询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预付款8万元,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完成代理事项,理应按约向原告返还合同款,拖欠不返,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8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主张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82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629日,双方合同对此虽无约定,但根据公平原则,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和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银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8万元并支付经济损失(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82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629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9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

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

 

 

 

一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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