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玉林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玉林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21民初3348号
原告:暴毛虫,男,196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玉林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玉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宇,系该公司党委书记。
被告: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32号。
负责人:姬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神木县红碱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神木县尔林镇尔林兔镇红碱淖风景名胜区。
负责人:党亚波,系神木县红碱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神木县红碱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原告暴毛虫与被告陕西玉林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神木县红碱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暴毛虫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暴毛虫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暴毛虫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8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张昕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贺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