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3民初123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玉林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建兵,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白治强,男,汉族,1989年1月7日出生,住蒙古鄂尔多斯市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玉林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白治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海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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