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祥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564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被告:陕西西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旭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苏宝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彦武,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建祥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召祥,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雷元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喜,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锐,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西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祥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2454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发包的“三供一业”自来水改造项目中,被告陕西西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后转包给被告陕西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又经被告陕西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包给被告陕西建祥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建祥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找到中间人陈建斌,陈建斌通过另一名中间人赵经利联系到原告。许诺原告以600元每户的价格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参与水管改造工作。原告同意后于2020年3月14日开始进场施工,预计工期为一月左右,同年4月,因被告原因致原告于5月26日施工撤场,6月20日彻底交付。在施工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赵经利、陈建斌签订纸质合同,被其拒绝。被告应付施工费14814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陕西建祥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曾峰飞仅于2020年7月7日现金支付了3600元,于2020年8月13日转账支付了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且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碑林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经询问原、被告后,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用工方被告陕西建祥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法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笑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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