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民初3744号之一
原告:旬阳市旬北加油站,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白柳镇柳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MA70QG38X0。
投资人:詹斌。
被告:陕西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酒十路2号凯森福景美地第1幢2单元10层2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5593561559。
法定代表人:苏宝仓。
被告:张自平,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旬阳市旬北加油站与被告陕西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旬阳市旬北加油站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旬阳市旬北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旬阳市旬北加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旬阳市旬北加油站负担。
审 判 员 陈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静
书 记 员 李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