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金凯丽防盗门经销部与刘某、田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02民初7854号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金凯丽防盗门经销部,住所地榆林市麻地湾奶站北侧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02MA7059LEX3。
经营者:曹志强。
被告:刘某。
被告:田某。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文成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8155754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金凯丽防盗门经销部与被告刘某、田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金凯丽防盗门经销部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金凯丽防盗门经销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金凯丽防盗门经销部撤回对被告刘某、田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金凯丽防盗门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