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2630号
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由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旭睿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