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2629号 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