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2629号
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