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省横山县高兴庄煤矿,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3民初247号
原告:***,男,1984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西南新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横山县高兴庄煤矿,住所地榆林市横山区XX镇XX村。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0675131754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横山县高兴庄煤矿员工,身份证:XXXXXXXXXXXXXX0017。
被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800681557540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横山县高兴庄煤矿、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 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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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康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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