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9024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金源小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号码:6127281983********。
被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少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贾 彩 英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