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9024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金源小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号码:6127281983********。 被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少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贾  彩  英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