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某某、某某、某某、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横山县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西32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系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楷,女,汉族,1993年9月2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子洲县,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横山县弛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横山县。
法定代表人:高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陕西省横山县。
被执行人:吕仲和,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陕西省横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吕仲和、***、榆林市忠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横山县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榆证执字第30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让被执行人履行该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陕08执4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横山县弛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榆横工业园区(新开沟村)的土地[土地证号分别为:横国用(2012)第0048-1号、0048-2号],并将该土地评估、拍卖,在此过程当中,被执行人分期将本案案款本息全部归还,并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榆证执字第30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东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