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秦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塞区治沟造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2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陕西省延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万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新圣明宫建材馆一层吊顶区。 法定代表人:付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XX沟造地项目建设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延安万材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安市XX沟造地项目建设办公室、陕西秦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延安万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延安万材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姜 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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